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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珠孜区人民法院首次以“开庭”方式召开执行听证会

  发布时间:2024-08-09 17:48:34 打印 字号: | |

 听过开庭审判,听过执行“开庭”听证会吗?“请你们法院不要执行该房产,该房产早就是我的,你们法院无权执行”这是案外人对本院正在执行拍卖的房产提出的执行异议。

案情回顾

2022年,本院审理了一起原告塞某某与被告西藏日喀则市某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普某、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连带支付270万元借款及利息107.99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其间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普某名下不动产。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赛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该案件后,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对被执行人普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过程中,案外人琼某于2024年5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普某从2020年开始,陆续从案外人处借款多笔资金,并将涉案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抵押给案外人。由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以“开庭”方式召开执行听证会,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听证现场

 合议庭向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以及在场人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件中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已查明的财产情况,以及目前的执行阶段等。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同时听取各方意见,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提出意见并进行释法说理。经审理,案外人对房产并不享有所有权,提起的撤销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的异议申请并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本院合议庭驳回琼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听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当事人、案外人对具体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的异议,以及在作出重大执行措施决定之前,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的程序。本次以“开庭方式公开召开执行听证会,既让当事人全方位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保证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又进一步提升了办理执行案件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同时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参与,强化了社会对执行程序的监督,推进执行程序的规范化运行。下一步桑珠孜区人民法院继续探索执行听证会机制常态化,主动接受监督、正面回应群众需求、促进司法公正,切实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责任编辑:次仁云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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