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相互斗殴 寻衅滋事获处刑罚!—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
  发布时间:2024-08-07 11:08:44 打印 字号: | |

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行为不可为,不但伤人伤己,还为自己招来牢狱之灾。近日,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多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朱某某、多某某等人前往桑珠孜区某茶楼找周某讨债,因言辞激烈进而产生肢体冲突,后经在场人员劝阻,周某和黄某离开现场。随后,朱某某、多某某等人得知周某、邓某、黄某等人在桑珠孜区某KTV娱乐,便前往事发KTV伺机报复,双方再次发生殴打。朱某某等人觉得自己被打,于是找朋友克某帮忙,克某等人到达KTV门口时,看到周某乘车意欲离开,随即前往路中央追逐拦截,并强行将周某拽到地上进行殴打后,看见邓某在路边徘徊,遂追赶邓某,对其实施殴打。






裁判结果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多某某、克某在公共场所逞强耍横,追逐、拦截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邓某、黄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某、多某某、周某、邓某、黄某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克某经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邓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法官说法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任何纠纷,要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化解矛盾,把法律法规当耳边风、借故惹事、谩骂他人,容易出现过激行为,反而可能造成冲突升级甚至转化为犯罪,遇事切勿冲动,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就得不偿失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次央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