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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敲警钟 警示教育零距离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公职人员涉嫌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
  发布时间:2024-04-09 17:47:51 打印 字号: | |

为充分发挥“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施教”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1月19日,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仁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为扩大警示教育效果,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主动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区纪委监委、10乡4办等单位领导干部、财务人员40余人旁听案件庭审,将开庭现场变为警示教育课堂,“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该案由桑珠孜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由桑珠孜区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洛桑旦增担任审判长,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张书林出庭支持公诉,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8年5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仁某利用负责桑珠孜区某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七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累计金额达116701.55元。另2015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仁某在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某乡工作期间,其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经西藏和智博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被告人仁某持有并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尾号6576、7270号卡内正常工资及补贴收入为377948.73元,实际支出1472298.1元,差异金额1094349.37元。其中843509.34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仁某刑事责任。


审理过程

庭审现场庄严肃穆,庭审过程秩序井然。合议庭有序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主持控辩双方在围绕相关犯罪事实、量刑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被告人仁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进行宣判。


法官说法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此次庭审用“身边案”警示“身边人”,将犯罪庭审现场变成警示教育课堂,以案为鉴,旨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职工法纪意识和拒腐防变意识,基本实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年轻干部尤其是财务关键岗位公职人员,要从该案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警钟长鸣,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强化法纪意识,把好用权“方向盘”,系好廉洁“安全带”,莫让“钱途”误了前途。


 

来源: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次仁云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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