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判刑!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市首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3-10-21 18:40:34 打印 字号: | |

深入推进主题教育走深走实、见行见效桑珠孜区人民法院牢牢把握“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10月11日,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审结全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刑以来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案件,此次庭审主动邀请了区人大代表、边防干警等20余人参加旁听。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杜某通过“土豆”(potato)、“飞机”(telegram)APP向上家“7号AF+P马斯克”、“2号AF+P河北”等人购买公民信息且违规使用数字证书查询公民信息出售给证人雍某、“土豆”(potato)、“飞机”(telegram)APP上的多名下家,被告人杜某非法获利14830元及335.757826USDT(合计人民币:17083.94元)。

经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违规查询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再次进行出售,违法所得达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庭前自愿签署具结书,综合本案案情,故对其量刑时予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违规收集、获取、提供、出售个人信息有可能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惩处。

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公民个人隐私,且极易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社会危害极大。在此,法官呼吁,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护好个人信息,谨慎参加各类扫码送小礼物、网络调查问卷、点击不明网址链接等,不随意丢弃含有个人信息的各类资料,如收到快递后,对快递单上的个人信息涂抹或撕毁后再丢弃;不轻易向他人提供手机上的随机验证码等,严防个人信息泄露。

【法律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达5000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责任编辑:次仁云旦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网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