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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帮”人可真“刑”!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结一起“帮信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3-10-21 16:53:36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件。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吴某某3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人民币6000元至8000元不等罚金。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5日19时许,“2.25马某某被骗案”中的被害人马某某前往日喀则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报案称自己被骗了145万元。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为了获取各自利益,将以本人身份信息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交由他人使用。在被害人马某某被骗资金145万元中,其中63万元转入被告人尹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期间该卡单向流入资金达103万余元人民币;42万元转入被告人王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内,期间该卡单向流入资金达56.1万元人民币;40万元转入被告人吴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期间该卡单向流入资金达42万元人民币。桑珠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积极认罪认罚,庭前自愿签署具结书,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新增设的罪名,时常作为电信诈骗活动的下游犯罪被予以一并严厉打击,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人办几张银行卡、电话卡或者把微信、支付宝、银行卡借给他人转账,每天就能轻松得“好处费”?看似“生财之道”,能挣“快钱”,实则迈进了犯罪的深渊,快钱挣不到,结果“挣”了刑期。“帮信罪”的大多数犯罪主体为年轻人,此类群体具有较大的经济需求,为了躺着赚取“快钱”,选择走捷径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或者是身边亲戚朋友的银行卡,对卡内的异常大额交易并不在意或者置之不理,认为跟自己没多大关系,殊不知自己的这种行为大多数情形下已经构成“帮信罪”。法官在此呼吁,大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如果不慎丢失,应该及时注销或者挂失,不可随意丢弃,更不能为了贪图小利而予以出售、出租或者交给他人保管使用,否则可能构成涉嫌犯罪。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次仁云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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