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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办案又普法!桑珠孜区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审判1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现场开展普法宣传
  发布时间:2021-04-13 11:17:12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切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以身边的案例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增强法治意识和有效打击与震慑“醉驾”犯罪,4月9日,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在东嘎人民法庭适用简易、速裁程序集中公开审判15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边巴卓玛院长带队组织“双语”法官现场开展了“以案释法、送法进乡村”活动。此次庭审宣判及普法活动主动邀请了桑珠孜区东嘎乡干部代表、乡村两委班子代表、乡村当地群众等30余人参加旁听。

庭审实况:

本次审理的15起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92.59mg/100ml至277.47mg/100ml不等,严重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征得被告人的同意,适用简易、速裁程序进行集中审理,15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表示认罪认罚,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血液酒精浓度不同及犯罪事实、态度,对各被告人判处拘役两个月至五个月,缓刑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息诉,并当庭缴纳罚金。

    法律效果:

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牵涉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此次将审判法庭“搬到”乡镇,把案件审判和法治宣传有机结合,将案件的审理过程变成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真正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通过集中审理、现场普法的方式达到了“审理一案、宣传一片、教育一群”的良好效果。同时,桑珠孜区人民法院通过集中公开审理宣判案件向社会传递坚决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自2011年酒驾入刑以来,醉酒驾驶不仅驾驶证要被吊销,而且还会获刑,若是公职人员还会被开除公职,千万不能心存侥幸,无视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酒后仍开车上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危害大,切勿以身来试法!

    法律速递:

根据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索朗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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